不要祸害孩子……哪里有保障去哪里……
难得看到元帅这么理性的答题{:1_292:},答案不在提问寓意的范围,跑题了{:1_303:} 好男人你到底是谁呀~ 以下是国籍法,大家有兴趣看看:
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和恢复,都适用本法。
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,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。
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。
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中国,具有中国国籍。
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,本人出生在外国,具有中国国籍;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,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,不具有中国国籍。
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,定居在中国,本人出生在中国,具有中国国籍。
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,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,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:
一、中国人的近亲属;
二、定居在中国的;
三、有其它正当理由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,即取得中国国籍;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,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。
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,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,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。
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:
一、外国人的近亲属;
二、定居在外国的;
三、有其它正当理由。
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,即丧失中国国籍。
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,不得退出中国国籍。
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,具有正当理由,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;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,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。
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和恢复,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,必须办理申请手续。未满十八周岁的人,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。
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,在国内为当地市、县公安局,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。
第十六条 加入、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,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。经批准的,由公安部发给证书。
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,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,继续有效。
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gf7300gs 发表于 2012-9-16 18:12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好男人你到底是谁呀~
想问什么就直接问吧{:1_303:} juventus 发表于 2012-9-16 18:14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以下是国籍法,大家有兴趣看看:
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、丧失和恢复,都适用本法。
第二条 ...
辛苦了!你也跑题了{:1_303:} 本帖最后由 宇文夜雨 于 2012-9-16 18:32 编辑
好男人 发表于 2012-9-16 18:10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难得看到元帅这么理性的答题,答案不在提问寓意的范围,跑题了 ...
灌一下算了……
许多东西自己心里知道就可以,省下一口气去排毒…… 好男人 发表于 2012-9-16 18:14 static/image/common/back.gif
想问什么就直接问吧
反正不是好男人……哈哈 先遇到一个日本女人再说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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